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
之「通知書」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
民國97年4月30日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記載之債權讓與聲請
人。嗣聲請人欲將此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現遷移
不明,爰聲請准將該通知書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知書、
信封、戶籍謄本、債權權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等件為
證,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