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調字第467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書 記 官 王楨珍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丙○○到
相 對 人 甲○○到
調解委員 林有長 到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匯入聲請人第一銀
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如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