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533,500元(計算式:8,290平方公尺÷2×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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