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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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更字第1號上訴人壬○○(即再審被告)
辰○○丑○○寅○○子○○己○○戊○○ 王豐齊 (即 王春木 )甲○○庚○○丁○○乙○○癸○○卯○○
號丙○○兼上15共同送達代收人辛○○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即再審原告)法定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再更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306,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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