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聲請人鈺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甲○○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暨系爭支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