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 被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癸○○
辰○○寅○○卯○○丑○○庚○○己○○甲○○乙○○丁○○辛○○戊○○丙○○壬○○子○○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限令於通知書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送達,有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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