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8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1×34=3,7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2項、第3項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