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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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6號裁定表示不服,並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