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6號裁定表示不服,並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