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梁乃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所為羈押被告之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107年3月27日之刑事準抗告理由狀之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金龍委由辯護人絲漢德律師於107年3月27日具狀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然其書狀內並未由被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裁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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