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 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楊逸政 律師被告 蔡明峰 被告 蔡幸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