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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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零一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五百四十四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二││││十五份,嗣退郵九││││份。│├─────────────┼───────────┼────────┤│三、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四、登報費│四百元││├─────────────┼───────────┼────────┤│五、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二百零四元││├─────────────┼───────────┼────────┤│總計│一萬二千一百九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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