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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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李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亞富視聽理容名店安泰商業銀行南門分行│99年8月31日│43,000元│BD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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