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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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裁定,限令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以利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系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之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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