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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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江仁征
江仁政 江添鎰 江添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3、4行內關於「並按原告應有部分七0分之二四、被告江仁政應有部分七0分之二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原告應有部分七0分之二一、被告江仁政應有部分七0分之二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