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江仁征
江仁政 江添鎰 江添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就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日所提民事陳述意見狀,於7日內具狀答辯。另同意拆除系爭地上物之被告,是否請提出其本人簽名蓋章之書狀表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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