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右具保人等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一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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