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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