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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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因另犯竊盜罪而為警查獲,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