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信現金部分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參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信用卡部分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