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1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現金卡部分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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