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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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東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106年度金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4元(計算式:3,626,790×3%=108,804),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傅紫玲
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