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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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東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106年度金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4元(計算式:3,626,790×3%=108,804),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傅紫玲

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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