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施力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力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施力中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從輕定刑等意見,及其所犯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02/04

113/07/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7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3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48號

113年度簡字第5595號

判決日期

113/09/05

114/01/15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48號

113年度簡字第55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10

114/02/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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