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柏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罰金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01/29

113/01/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41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4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324號

113年度易字第1325號

判決日期

113/09/30

113/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324號

113年度易字第13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12

114/01/14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11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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