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9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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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閎閔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99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楊閎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參拾伍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參拾伍枚均沒收。緩刑叁年。
事實
一、楊閎閔係址設苗栗縣苑裡鎮玉田里91之1號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順公司)之員工,擔任台北營業所司機兼業務人員,負責米糧產品之銷售、出貨及收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泉順公司之客戶依結帳方式可區分為日結及月結,若為月結交易,客戶須在出貨單簽收,於次月由業務人員持之向客戶收款。楊閎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00年
1月間起至同年3月間止,接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如附表所示日結客戶之貨款共計新臺幣17萬5786元後,未依規定交回泉順公司,並為避免遭泉順公司發現,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未經各日結客戶承辦人員之同意,擅自於泉順公司出貨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前開承辦人員之署名,用以表示訂購貨品者簽認為月結客戶之意思,復將上揭出貨單一併交予泉順公司核帳職員而行使之,使楊閎閔得以將上開貨款,暫時挪為己用,而將該款項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泉順公司及附表所示客戶。嗣泉順公司核帳人員於同年3月12日進行核帳作業,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時,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泉順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楊閎閔就其被訴侵占等案件,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此部分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閎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孫亦成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偽造出貨單影本共3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數次業務侵占罪,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利用職務之便而反覆為之,性質上應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至其一次行使多數偽造出貨單,為同種想像競合,亦應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非惡,其犯罪動機、手段、侵占之金額,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已將侵占款項交還公司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2罪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於案發後即將其侵占之款項全數返還予泉順公司,且泉順公司之負責人亦已原諒被告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孫亦成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在卷,再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應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被告於附表所示出貨單35張上偽造之客戶簽名共計35枚,為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交易日期│客戶名稱│出貨單單號│金額│偽造內容│├──┼──────┼─────┼──────┼────┼─────┤│1│100年1月3日│非凡│00000000000│4960元│「蔡」│├──┼──────┼─────┼──────┼────┼─────┤│2│100年1月4日│亞多│00000000000│2795元│「 蘇勝雄 」│├──┼──────┼─────┼──────┼────┼─────┤│3│100年1月6日│非凡│00000000000│4960元│「蔡」│├──┼──────┼─────┼──────┼────┼─────┤│4│100年1月7日│和平護理│00000000000│9500元│「 張恭紜 」│├──┼──────┼─────┼──────┼────┼─────┤│5│100年1月11日│非凡│00000000000│4960元│「蔡」│├──┼──────┼─────┼──────┼────┼─────┤│6│100年1月11日│非凡│00000000000│2010元│「蔡」│├──┼──────┼─────┼──────┼────┼─────┤│7│100年1月13日│亞多│00000000000│2005元│「蘇勝雄」│├──┼──────┼─────┼──────┼────┼─────┤│8│100年1月14日│非凡│00000000000│6425元│「蔡」│├──┼──────┼─────┼──────┼────┼─────┤│9│100年1月18日│亞多│00000000000│3235元│「蘇勝雄」│├──┼──────┼─────┼──────┼────┼─────┤│10│100年1月21日│非凡│00000000000│4960元│「蔡」│├──┼──────┼─────┼──────┼────┼─────┤│11│100年1月21日│亞多│00000000000│5160元│「蘇勝雄」│├──┼──────┼─────┼──────┼────┼─────┤│12│100年1月24日│ 邑百 │00000000000│2220元│「楊」│├──┼──────┼─────┼──────┼────┼─────┤│13│100年1月24日│亞多│00000000000│7420元│「蘇勝雄」│├──┼──────┼─────┼──────┼────┼─────┤│14│100年1月24日│和平護理│00000000000│9500元│「林」│├──┼──────┼─────┼──────┼────┼─────┤│15│100年1月26日│非凡│00000000000│7190元│「 蔡欣欣 」│├──┼──────┼─────┼──────┼────┼─────┤│16│100年1月27日│亞多│00000000000│6910元│「蘇勝雄」│├──┼──────┼─────┼──────┼────┼─────┤│17│100年1月31日│非凡│00000000000│6933元│「蔡」│├──┼──────┼─────┼──────┼────┼─────┤│18│100年2月1日│亞多│00000000000│4980元│「蘇勝雄」│├──┼──────┼─────┼──────┼────┼─────┤│19│100年2月8日│亞多│00000000000│1960元│「蘇勝雄」│├──┼──────┼─────┼──────┼────┼─────┤│20│100年2月9日│非凡│00000000000│1960元│「蔡欣欣」│├──┼──────┼─────┼──────┼────┼─────┤│21│100年2月10日│非凡│00000000000│7966元│「蔡」│├──┼──────┼─────┼──────┼────┼─────┤│22│100年2月11日│亞多│00000000000│3960元│「蘇勝雄」│├──┼──────┼─────┼──────┼────┼─────┤│23│100年2月14日│亞多│00000000000│3000元│「蘇勝雄」│├──┼──────┼─────┼──────┼────┼─────┤│24│100年2月17日│非凡│00000000000│3100元│「蔡」│├──┼──────┼─────┼──────┼────┼─────┤│25│100年2月18日│非凡│00000000000│2000元│「蔡」│├──┼──────┼─────┼──────┼────┼─────┤│26│100年2月21日│邑百│00000000000│1000元│「楊」│├──┼──────┼─────┼──────┼────┼─────┤│27│100年2月21日│亞多│00000000000│1960元│「蘇勝雄」│├──┼──────┼─────┼──────┼────┼─────┤│28│100年2月23日│亞多│00000000000│5340元│「蘇勝雄」│├──┼──────┼─────┼──────┼────┼─────┤│29│100年2月24日│基隆區漁會│00000000000│9904元│「萍」│├──┼──────┼─────┼──────┼────┼─────┤│30│100年2月25日│基隆區漁會│00000000000│2800元│「萍」│├──┼──────┼─────┼──────┼────┼─────┤│31│100年2月25日│基隆區漁會│00000000000│9380元│「萍」│├──┼──────┼─────┼──────┼────┼─────┤│32│100年3月1日│基隆區漁會│00000000000│2940元│「萍」│├──┼──────┼─────┼──────┼────┼─────┤│33│100年3月7日│基隆區漁會│00000000000│17433元│「萍」│├──┼──────┼─────┼──────┼────┼─────┤│34│100年3月7日│非凡│00000000000│1960元│「蔡」│├──┼──────┼─────┼──────┼────┼─────┤│35│100年3月11日│非凡│00000000000│3000元│「蔡」│├──┴──────┴─────┴──────┴────┴─────┤│合計侵占金額:新臺幣17萬5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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