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姜和因毀棄損壞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院,聲請書附表誤繕為本院;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應為98年12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繕為99年12月6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毀棄損害│毀棄損害│妨害自由│毀棄損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65日│├───────┼───────┼───────┼───────┼───────┤│犯罪日期│97年9月15日上│97年11月17日上│96年10月中旬某│98年11月16日13│││午11時14分許│午9時15分許│日│時40分許│├───────┼───────┼───────┼───────┼───────┤│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54號│偵緝字第1254號│偵緝字第1291號│偵緝字第129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實審││2182號│2182號│第1507號│第1507號││├───┼───────┼───────┼───────┼───────┤││判決│99年8月19日│99年8月19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99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判決││第2197號│第2197號│第1507號│第1507號││├───┼───────┼───────┼───────┼───────┤││判決確│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定日期│││││├───┴───┼───────┼───────┼───────┼───────┤│易科罰金標準│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附註│編號1、2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編號3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1日││││。│└───────┴───────────────┴───────────────┘┌───────┬───────┬───────┬───────┐│編號│5│6│7│├───────┼───────┼───────┼───────┤│罪名│毀棄損害│毀棄損害│毀棄損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60日│拘役60日│├───────┼───────┼───────┼───────┤│犯罪日期│98年12月3日上│98年12月6日下│99年1月8日凌晨│││午11時4分許│午6時37分許│0時11分許│├───────┼───────┼───────┼───────┤│偵察機關案號│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1291號│偵緝字第1291號│偵緝字第129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實審││第1507號│第1507號│第1507號││├───┼───────┼───────┼───────┤││判決│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507號│第1507號│第1507號││├───┼───────┼───────┼───────┤││判決確│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1日│││定日期││││├───┴───┼───────┼───────┼───────┤│易科罰金標準│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附註│編號3至7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