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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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濂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繼濂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各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部分共28│││(共11罪),如易│罪,詳見下列附件│││科罰金,均以新臺│所載│││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8月23日(2次││││)、97年9月30日││││(2次)、97年10││││月1日(6次)、97││││年10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816、13817、│第23025、24542、│││25926號│25178、25913、26││││1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5074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179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第16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日│100年3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第1637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3日│100年3月29日│├───┴─────┼────────┼────────┤│備註│前經臺灣板橋地方│前經本院98年度上│││法院98年度易字第│易字第1637號判決│││2966號判決定應執│就有期徒刑部分定│││行有期徒刑1年10│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年6月│││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嗣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件┌──────┬───┬──────┬───────┐│犯罪日期│被害人│宣告刑│備註││││(有期徒刑)│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07、98年度易│││││字第563、665號│││││二審:│││││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7年7月29日│ 張容榳 │6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一編號4│├──────┼───┼──────┼───────┤│97年8月15日│ 湯苑虹 │1年│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一編號8│├──────┼───┼──────┼───────┤│97年8月23至│ 李淑惠 │6月│一審判決附件一││24日│││之一編號13│├──────┼───┼──────┼───────┤│97年8月24日│ 盧月娥 │5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一編號19│├──────┼───┼──────┼───────┤│97年8月26日│ 梁哲銘 │3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一編號38│├──────┼───┼──────┼───────┤│97年10月14日│ 張美娟 │3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一編號48│├──────┼───┼──────┼───────┤│97年10月11日│ 劉昱 │3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一編號68│├──────┼───┼──────┼───────┤│97年7月27至│ 張展志 │1年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29日│││之二編號9│├──────┼───┼──────┼───────┤│97年8月3日│ 陳筱園 │8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14│├──────┼───┼──────┼───────┤│97年8月23日│ 古鳳英 │5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21│├──────┼───┼──────┼───────┤│97年8月23日│ 無汶浦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23│├──────┼───┼──────┼───────┤│97年8月25日│ 葉玲玲 │8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38│├──────┼───┼──────┼───────┤│97年8月25至│ 陳峻宏 │6月│一審判決附件一││26日│││之二編號40│├──────┼───┼──────┼───────┤│97年8月27日│ 林曉鳳 │3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43│├──────┼───┼──────┼───────┤│97年8月26日│ 田淑英 │3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49│├──────┼───┼──────┼───────┤│97年10月14日│ 呂采璇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61│├──────┼───┼──────┼───────┤│97年10月14日│ 曾金珠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62│├──────┼───┼──────┼───────┤│97年10月15日│ 林欣怡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71│├──────┼───┼──────┼───────┤│97年10月16日│ 劉菊連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77│├──────┼───┼──────┼───────┤│97年10月11日│ 王姿瑛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85│├──────┼───┼──────┼───────┤│97年10月11日│ 張華棠 │4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88│├──────┼───┼──────┼───────┤│97年10月8日│ 閻志偉 │7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95│├──────┼───┼──────┼───────┤│97年10月11日│ 羅國洲 │7月│一審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98│├──────┼───┼──────┼───────┤│97年7月19日│ 張秉榮 │2月│本院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2│├──────┼───┼──────┼───────┤│97年8月23日│ 王麗雪 │8月│本院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15│├──────┼───┼──────┼───────┤│97年8月26日│ 張育勝 │2月│本院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57│├──────┼───┼──────┼───────┤│97年10月13日│ 鄭筱蓉 │2月│本院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60│├──────┼───┼──────┼───────┤│97年10月14日│ 江美坛 │3月│本院判決附件一│││││之二編號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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