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怡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4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9時39分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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