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穎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穎威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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