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富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本案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聲請傳喚證人,然為善盡澄清義務,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查證人即共同被告 彭正皓 、 彭正宇 之必要,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彭正皓、彭正宇前雖經本院通緝而無法調查,然被告彭正宇現已因另案在監執行,而有調查之可能,故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