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9,9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
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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