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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