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斗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41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
年10月24日北警分偵字第09500222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滲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0月20日17時10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路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照片可資佐證。
(四)被移送人甲○○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滲有強力膠之
塑膠袋壹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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