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亞太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81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