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