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鴻通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群傑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31日下午4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
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