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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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務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8年度
埔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叄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