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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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文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原向富邦銀行貸有二筆款項,請提供這二筆款項之相關及請求之釋明資料(證物只附貸款書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