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45號原告 曾慧真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 葉宗憲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