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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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嘉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曾中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4年1月14日嘉市警二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中志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MB02黑色空氣步槍壹支、鋼珠壹包、彈匣壹個及鋼珠填充
器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曾中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9時20分許。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一
偵查庭外。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MB02黑色空氣步槍1支、
6mm鋼珠1包、彈匣1個及鋼珠填充器1個,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經查,被移送人就其於上開時、地持有類似真槍之MB02黑色
空氣步槍1支乙節坦承不諱,有移送機關調查筆錄可稽,又
被移送人經警當場查獲後,扣得MB02黑色空氣步槍1支、6mm
鋼珠1包、彈匣1個及鋼珠填充器1個乙情,亦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可佐。而扣案之空氣步槍1
支經實際測試結果,可壓縮彈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發射彈丸
,單位面積動能未超過16焦耳/平方公分等情,有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紙附
卷可稽,固堪認無殺傷力,然其外觀與真槍無異,令人難辨
其真偽,經試射結果,雖未能貫穿鋁板,但已使鋁板凹陷,
亦有照片4張在卷可證,自可作為攻擊他人身體及毀壞他人
財物之武器,且被移送人攜帶上開空氣步槍之地點為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第一偵查庭外,為公開場所,並非可攜帶、使
用空氣槍枝之處所,自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扣案物品顯有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被移送人雖辯稱:伊係因怕將該空氣步
槍放在家中被偷才拿到地檢署,伊只是將空氣步槍拿出來檢
查是否還在云云,惟此並非攜帶空氣步槍之正當理由,被移
送人所辯自不足採,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之事實,應堪認
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攜帶之數量及其行為對社會
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步槍1支、6mm鋼珠1包、彈匣1個及鋼珠
填充器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
在卷,且係供違反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