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冠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冠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冠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柯冠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54號、第128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91號、第430號、106年度簡字第18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3、
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年6月13日所提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5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8日│106年3月7日為│106年2月12日││││警採尿送驗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偵字第│││第1057號│第1030號│517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254號│1281號│491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判決││254號│1281號│491號││├────┼────────┼────────┼────────┤││判決│106年5月8日│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3602號│340號│332號│└────────┴────────┴────────┴────────┘┌────────┬────────┬────────┬────────┐│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6年1月某日至│││││106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緝字│署106年度少連偵││││第330號│字第2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8│106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0號│430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6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8│106年度審訴字第│││判決││0號│430號│││├────┼────────┼────────┼────────┤││判決│106年12月26日│107年5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286號│2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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