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卓家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炯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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