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何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於起訴狀並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起訴聲明第1、4、6項若為給付之訴,應分別敘明究係請求被告就「何等具體事項」提出原廠標準檢修程序等作為測試標準、被告於測試期間內應就原告車輛提供「何種特定之部品」予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之營業損失等費用;起訴聲明第2、3、5項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分別敘明究竟請求被告對於「何等具體事項」進行檢測、被告應刊登之道歉啟事「具體內容」及「刊登於何份報紙,又其版面字體暨刊登日數」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