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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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75號抗告人 張文靜 相對人 張氏嬌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院一○七年度救字第一一六號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訴請相對人損害賠償案件,抗告人以其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07年雄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出本件抗告(即本件107年度抗字第175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分案107年度救字第116號審查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而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此,限抗告人應於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6號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傑民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