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順杰 上列聲請人與 林佳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聲請人係將價金新臺幣18,000元轉入債務人帳戶之證明文件(即應提出存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為林佳樺帳戶之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