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67號原告 侯若嘉 訴訟代理人 詹隆德 被告全統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鴻章 訴訟代理人 吳信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7年9月3日下午
4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自98年9月起至104年12月之原告薪資明細中關於工資類及非工資類各細項給付之具體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