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02號
107年度易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憲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10
7年度易字502號、第503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53號、第40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憲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憲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6月25日以107年度易字第502號、第50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10月、10月,並於107年6月29日送達於被告本人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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