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96號聲請人 劉嘉寶 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位應補充第二項「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蓋於原裁定內已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有關程序費用之負擔,足見原裁定主文欄漏列程序費用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