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3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汪賢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專案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
申請書暨約定書、ID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