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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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柯富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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