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 謝英花 被告 劉周味香
劉四海 劉淑美 劉鐵南 周宏澤 林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038元(即於執行程序中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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